华泰柏瑞锦元债券: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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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4-11-05 03:36    点击次数:97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91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以及与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 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 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4 年 0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投资组合报告 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国 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月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的过程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的信用衍生工具 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 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 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Kirk Chester SWEENEY 先生:董事,学士,1982 年 9 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 年至 1988 年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 副总裁,1988 年至 1990 年任 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 年至 1992 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 年至 (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 年至 2013 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至 2019 年 任 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 亚洲首席执行官,2019 年至 2020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0 年至 2021 年任 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 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 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 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 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 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 裁,2019 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 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卢龙威先生: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荷兰银行(香港)、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2014 年 10 月加入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现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全球税务主管兼亚太区财务 总监。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 总监。    赵景云女士:监事,硕士。2006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总监。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 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 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 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哈斯商学院。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 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9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 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 年 10 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指 数投资部总监。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理。2012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泰 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华 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至 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 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 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 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 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 年 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 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部总 监。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基 金经理。2017 年 1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7 年 3 月 至 2018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华泰柏瑞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益通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起任华泰柏瑞益商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锦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益安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起任华泰柏瑞安盛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起任华泰柏瑞锦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起任华泰柏瑞锦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礼彬先生,德雷克塞尔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政府与公共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评级部项目经理、中信保诚基金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华夏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华夏理财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4 年 4 月起华泰柏瑞鸿瑞 6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主席: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罗远航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郑青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何子建先生;基金经理王烨斌先 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张璐女士;投资经理吴梦兮女士;投资经理王超凡女士。   列席人员: 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 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 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 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 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 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 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 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 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 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 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 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 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76.56 亿元,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共 463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 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 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 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 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 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 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 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 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 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情况和资料。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传真:0755-82080386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021-68777222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机构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电话:13816003070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ywm.com.cn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河雪燕     电话:010-5898246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马烨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47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85518395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张仕钰 联系电话:021-6019520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32-5885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凯石大厦 4F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公司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话:400-643-338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田文晔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客服电话:400-159-928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李睿豪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注册地址: 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联系电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 文雯 公司网址: kenterui.jd.com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客服电话:9551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 曹雪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公司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 陈冬雷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11、12 和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电话:021-68077273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 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679 传真:021-5109679 服务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https://www.jinjiwo.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网站: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 李娟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网站:www.amc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817-566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 788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网站:http://www.zzfund.com 客服热线:400-8180-888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网站:http://www.zzfund.com 客服热线:400-8180-888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站:www.gxjlcn.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何静 联系人:任旒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热线:400-100-2666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网站:www.zocaifu.com 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联系人:许培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91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 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 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 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开发售。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适当延长基金份额发售时间或提前结束发售,但本基金 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资者。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柜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得低于 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                           认购费率                费,元)               M<100 万元     0.3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费将 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5%)=9,965.12 元    认购费用=10,000-9,965.12=34.88 元    认购份额=(9,965.12+10)/1.00=9,975.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 到 9,975.12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107,655.56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7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 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5,004.8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将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计算;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币 10 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和直销 柜台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述最低 10 份的申请限制;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登记中 心确认结果为准。 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以及最 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申购费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                M ≥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 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35%)=49,825.6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25.61=174.39 元    申购份额=49,825.61/1.0520=47,362.7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0.35%,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 元    赎回费用=10,520.00×1.5%=157.80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157.80=10,362.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62.20 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之前可以撤销。 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登记手续。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一开放 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20%。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 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 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 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 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 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参与股票申购和股票增发。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研究导向,重点关注 GDP 增速、通货膨胀水平、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 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 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进而比较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性,综合考虑各证 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流动性水平以及走势的相关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动态 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优化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利率变化趋势、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主动投资策略,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品种构建债券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 的合理预测,根据利率水平的预期变化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有效控制基金组合整体风险, 以达到优化资产收益率的目的。  如果判断未来利率水平将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增加组合的久期,获得债券收益率下降带来 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本基金可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 上升带来的损失。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行 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 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 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券 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 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 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长期债券和 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水平。本基金将 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 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量(主要是财 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 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合对信用债在不 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 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不同信用等级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信用等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2)持有信用等级为 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3)本基金不可主动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 AA+的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高 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 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 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 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在进行信用衍生 品投资时,同时投资其挂钩的信用债券,通过信用衍生品将其挂钩的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 转移。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 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 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五)投资决策机制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具体品种的交易。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公告。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1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4)、(15)、(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 整。   除上述第(2)、(9)、(12)、(13)、(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当利益。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24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债券               629,984,272.45  99.97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508,942.47               11.79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MTN001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MTN004                    MTN0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24 年 09 月 30 日。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9.83%    0.08%   5.94%   0.06%   3.89%    0.02%      比较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图示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等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连续 30 个/40 个/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低于 200 人;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 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 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 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 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它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管 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 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证券发行人经营 不善,导致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基金的投资收益会下降。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 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参与股票申购和股票增发。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度集中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 条的相关约定。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赎回申请会被拒绝,将面临赎回申请无法及时受理的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章第(九)条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对于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用,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若投资 者持有期少于 7 天,将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无法获得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 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 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 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 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 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 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对宏观经济趋势、政策 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2)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 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 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 来投资损失。 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 延期偿付风险等。 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 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 面影响。 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 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为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变现的风险。偿 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 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 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 设机构或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的风 险。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告;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01777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不参与股票申购和股票增发。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全部卖出;    j.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k.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n.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o.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p.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n、o、p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2)中第 b、i、l、m、n、o、p 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 按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 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 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 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不 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 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导致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出现风险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 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 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 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 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 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 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 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具体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理。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 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 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APP 客户 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账户及信息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 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 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三)账单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定期发送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包括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持有份额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及退订的除外。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与投资者 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等资讯服务。如需 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 午 13:00-17:30 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五)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下列公 告在指定媒介披露: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4-10-25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停牌证券估值调整的提 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中期报告                        2024-08-31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牌股票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4-07-24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4-07-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7-1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4-07-0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业务的收款银 行账户的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1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4-04-22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公司名 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 资)并限制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营业执照吊销客户采取限制交易措 施的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4-01-22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12-2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贵州省贵文文化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 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2 号   2023-11-04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03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锦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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